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坊間常傳出買有民眾買屋時已經下訂,事後改變主意想拿回訂金的糾紛。看屋下訂的金額,通常是房屋總價的2%到5%左右,從幾萬塊到十幾二十萬不等,對於已經付出去的訂金,是不繼續簽約買房就會被全數沒收?還是有條件退還?

簽約款與合約審閱
一般來說,除了最早支付的訂金外,在簽約時還需要付一筆房屋總價一成的「簽約款」,簽約時訂金可抵作為部分應支付的簽約款。在完成下訂程序後,業者必須提供合約書給消費者帶回去審閱,而內政部也有公告:關於成屋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間至少為5天。由於定型化契約由單方製作,通常對立約那方比較有利,因此《消費者保護法》第11條便規定:企業經營者應提供消費者30日內的審閱期。

自動放棄合約審閱屬於無效約定
不過少數業者會在契約中加入「自願放棄合約審閱期」的條款,但這個行為已經違反消保法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。很多業者自以為在合約中加入此條款,就可規避「合約審閱期」的規定。不過要是消費者日後發現有損自身權益的內容,還是能夠依「合約審閱期」的規定,來主張合約無效。甚至有些業者會要求消費者現場看合約書、現場簽約,並在合約書中加入「簽約前已充份審閱合約」的條款,如果因此讓消費者權益受損,消費者也可以提出申訴。

注意空白契約的陷阱
還有業者為了買賣成交,一邊提供契約給消費者審閱,一邊又提供不明確的空白契約給消費者簽。除了違反前面所提的審閱期規定,還包括雙方對契約標的物詳細內容並未達成共識。如果消費者對定型化契約有疑慮,也表明不願購買,那這個契約就不能續行。要是碰上業者拖延,以簽好的本票要求履行契約,消費者也可以主張本票的原因關係不存在而拒絕支付,並要求業者退還本票。

訂金與簽約款的退費差異
所以,如果在合約簽訂後的30天內,已經支付的訂金可全額退費,而且業者也不能以信用卡付款或其他理由收取手續費。至於簽約款則以合約相關內容退費,或由雙方協商金額,但也可能全數被沒收。因此要提醒民眾,付訂簽約前一定要善用「合約審閱期」,仔細評估各項買屋需求與條件,避免後悔時造成金錢和時間上的損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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